| 押金 | 新臺幣 2,000 元,歸還設備確認無誤後現場/原支付方式退還 |
|---|---|
| 租金 | 平日(週二~週五)NT$500/假日(週六~次週一)NT$700/週租方案(連續七日)NT$1,000/單日加購 NT$300 |
| 取還方式 | 自取自還(桃園高鐵站青埔)或宅配到府(+NT$120 寄件費) |
一、產品租金如上表所列,實際金額以預約表單確認之方案為準。
二、甲方(承租人)如需延長承租時間,應提前確認產品後續無人承租,方可續租,並需於歸還日前 12 小時提出延長承租之要求,至多以延長兩次為限(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歸還者除外)。
三、如有本條款未盡之事宜,得經由雙方共同合議解決。
甲方承租前,應確實檢查品項功能是否正常,乙方(出租人)亦須主動告知產品現狀。如非正常使用致設備損壞,甲方需依實際維修費用照價賠償乙方;如損壞情形無法修復,甲方需依該設備當時市價賠償全新品予乙方。若產品含有電子晶片或電池組件,切勿碰水或自行拆解,如因此造成損壞依本條賠償規定辦理。
面交或收貨時請確認設備本體與配件是否齊全、功能是否正常。部分機型為日本區域販售商品,無中文說明書,如無法接受請於承租前告知。
甲方租借如逾期未歸還,若未依第一條第二款提前 12 小時提出延長承租之要求,需支付產品租金兩倍罰金於乙方(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歸還者除外)。
甲方如需取消預約:於租借起始日前 24 小時以上通知乙方者,已支付之訂金/押金全額退還;未滿 24 小時取消或未到場者,乙方得酌收已收訂金之一部作為調度成本,實際金額由雙方另行約定。
一、甲方應依產品原廠說明書及乙方指示正常操作,不得將設備轉租、轉借第三人或用於商業用途。
二、因甲方錯誤操作、違反前項限制所生之損害或第三人求償,概由甲方自行負責,與乙方無涉。
如因本條款所生之一切爭議,如有訴訟之必要,雙方合議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